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052号
原告:河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民心东路**。
法定代表人:姚献东,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88154093K。
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华祥商厦**。
法定代表人:程振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651905392。
原告河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