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21民初4330号之一
原告长沙县星***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居委会。
经营者李金辉。
担保人李金辉,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松雅安置小区B02栋望仙路0615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联纺路588号世纪总部基地9号楼A层A户。
法定代表人何超超。
第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星***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星***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星***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星***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55元,减半收取63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27.5元,由原告长沙县星***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艺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