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30民初757号
原告***陈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邱县香城固镇小屯村人。
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超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