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3民初4018号
原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联纺路588号世纪总部基地9号楼4层A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27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名关迎宾大道飞宇花园。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