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3民初306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平泉市。

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翟如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龙,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水泥款124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平泉市护坝工程项目由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被告***施

工,工程施工期间,尚欠原告水泥款12400.00元,经催要,二被告未能给付,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水泥款124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不承担该水泥款的给付责任,我公司与原告不认识也未与原告签过任何水泥款的合同,也未给原告出具过任何欠据,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二、***为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或者是我公司项目经理,***借用我公司资质进行实际施工,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支付。三、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公司与***对该工程已经结算完毕,我公司不欠***工程款,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四、原告出具的欠条为***书写,因***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对于该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请求法庭依法查证。

被告***庭前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2020年5月10日欠据一张。证明被告***在平泉市护坝项目施工中使用了原告的水泥两车,总计124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水泥款欠条。

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给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质疑,因今天***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该证据是否为***本人书写,无法确定,欠条的数额也没法核实确定,原告应该提出其他的证明证实。欠条中水泥的

是否用于暖泉村的护坝工程,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况且我公司不认识本案原告,也未向本案原告购买过水泥。我公司将暖泉村护坝工程承包给***具体施工,***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我公司和***还有第三方平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上述工程的决算,我公司已经将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从决算报告看***已经超额支出工程款,尚欠我公司工程款。故我公司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承担任何给付责任或连带责任。

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观点,举证如下:一、我公司与***的关于暖泉村护坝工程决算书,是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的决算,该证据的证明目的:第一、证明***是暖泉村护坝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第二、证明经决算,该护坝工程决算工程款为1091484.57元,我公司合计支付给***1106884.47元,通过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我公司已超额给付***该护坝工程的工程款。第二份证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份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个人起诉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及有资质的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只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通过该判决予以证明我公司针对今天审理的案件不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是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建议法庭对于该判决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予以参考。第三份证据、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916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对于省高院审理查明部分,也同样证明了2016冀08民

再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是合法有效的。下面把该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法庭核对,因该原件公司需要存档,请法庭核对后,将原件交还被告存档留存其单位。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原件复印件一致,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没有资质证他能承包吗,只有你提供资质证他才能有权利承包这个工程,所以说你们要负责任,他是你们下属单位嘛,不可能你们领导都亲自下来认识我们,所以你们就委派***干这个工程,是你们单位承包的,所以你们要负责给水泥款。我的水泥两车都用在暖泉村××坝工程中××蚂蚁沟段,有***给打的欠条证明,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所举之证予以认证并采信。结合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党坝镇暖泉村护坝工程于2018年由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被告***借用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该项目工程的施工,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被告***。2018年,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用于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水泥款,后于2020年5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2400.00元欠款票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至今未给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将暖泉

村护坝工程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并非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暖泉村护坝工程项目部经理,其系没有合法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中标的暖泉村护坝工程全部转给***,其虽称系***借用资质,但仍应系属建筑合同的转包方式。***以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施工。依据法律规定,现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与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按结算数额给付***工程款。如果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致使其拖欠工人工资款项,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欠原告***的款项系购买水泥的款项,不属于工人工资范围。如果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但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双方已对工程款给付情况进行结算,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不欠***工程款,***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故***要求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现***对于欠原告***水泥款已出具了欠条。***应按结算数额给付拖欠原告的水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欠款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水泥款12400.00元及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