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翟如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利,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计1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