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翟如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利,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计1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