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4318190H。
法定代表人:翟如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利,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平泉市。
上诉人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上诉人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上诉人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予上诉人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00元,减半收取计259.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0元,减半收取计259.00元,由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张智慧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