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本院在执行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系被执行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开设的,现有号牌为川R×××××号大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有的川R×××××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车辆交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查封车辆丢失、毁损等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席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永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