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16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新路33号潆华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38345427M。
法定代表人: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姜家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6757725191。
法定代表人:宗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7316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