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民初1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467号上层上品2号楼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琦,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坤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矱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被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原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原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93元,减半收取为2146.5元,由原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吉林古美木制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翠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