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新路33号潆华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兰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诚,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坪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鹰
审判员 周 朝 阳
审判员 龙 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