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恢5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新路**。

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8月1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系被执行人分公司)所有的川R×××××号车辆以114800.00元变卖成交。

3、对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进行了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云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208715.50元,已实现债权金额109158.00元(共执行到位变卖款114800.00元,扣除执行费1622.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网询辅助费1150.00元、网拍辅助费2870.0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99557.5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恒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