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5民初1729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献芬。
被告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84052086U。
法定代表人柏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淼,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部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