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民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金淼,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嘉禾,学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艳,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武建君
审判员  马瑞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