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6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69号-1
原告***,原张家口市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秀明,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者。
被告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柏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成,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家口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苗照亮
审 判 员  逯 遥
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