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03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董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