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1执异2号
异议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建国
本院在执行高建国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执字第0087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现异议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异议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史玉廷
人民陪审员*大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