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承德县仓子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