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0821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39套房产抵顶所角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已变卖了部分房产,剩余房产仍由申请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继续处理变卖,所得款项抵顶工程款。(详见2017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存于执行卷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宝生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书
(2018)冀0821执1733号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鹏,总经理。
二、执行依据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
三、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39套房产抵顶所角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已变卖了部分房产,剩余房产仍由申请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继续处理变卖,所得款项抵顶工程款。(详见2017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存于执行卷宗)。
四、结案方式
终结执行
执行员李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