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417号
原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汉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得一,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岔沟乡下院村
法定代表人:高品军,总经理。
原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6.39元,由原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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