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0821执112号
***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冀0821民初2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8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返还***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340.92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具体给付时间:1.于2018年10月16日前给付3万元,2.于2018年12月16日前给付3万元,3.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24340.92元和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冀0821民初2461号民事调解书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特此通���。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