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8民初2044号
原告: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
法定代表人:秦海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孙汉凌,总经理。
原告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大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