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御道口红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御道口红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承德御道口红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8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误写为承德华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予更正;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8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承德御道口红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