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371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拉凡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皇岛市昌黎镇南关大街东侧9号。
法定代表人*会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拉凡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227.6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0022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
代理审判员*靖
代理审判员*喆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