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南关大街东侧身号。
法定代表人*会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