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5299号
原告*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皇岛市海港区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乌向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南关大街东侧9号。
法定代表人*会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旭
代理审判员张伶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