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昌黎中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5751499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昌黎中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退回原告21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