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中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昌黎中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昌黎中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5751499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昌黎中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退回原告21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