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炼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炼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炼油厂院内。
被执行人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5号1006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4432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4320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