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制作的(2014)衡民一终字第61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4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