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宝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81民初536号
原告:崔学政,系衡水市桃城区合力泡沫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湖滨东道1162号(德菲尔医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岭,总经理。
被告: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宝项目部。住所地: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负责人:李宝,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宝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崔学政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