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冀民执字第443-3号
申请执行人谷洪泽。
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200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