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冀民执字第443-2号
申请执行人谷洪泽。
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冀州市天富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00元依法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