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259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江苏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东楼村十三组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应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立交桥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明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