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盈辉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3174号
原告:玉田县盈辉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辉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腾飞家园一期26号门市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仝泰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南区唐古路立交桥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仝泰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系***之父,特别授权。
盈辉公司与仝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盈辉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田县盈辉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