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生与被告唐山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生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