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7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籍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唐山市路北区。系再审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立交桥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涉案《砼工、架子工分包合同》中的***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再审申请人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涉案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意外去世,因地域差距和时间已久,未能在原审期间找出相关证据材料,现经整理***生前保留下的***已领取的工程款,发现与***主张的数额不符,以此计算,***已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虽主张涉案《砼工、架子工分包合同》上***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依法申请笔迹鉴定,且再审申请人与***均认可涉案工程建筑面积及就该工程已给付的工程款,原审综合本案案情,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本案申诉审查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依法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