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26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唐山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商务中心3号楼A-719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立交桥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原告***与唐山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