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财保第22号
申请人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闻喜小区24号楼商业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国林。
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740941元。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并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于2018年1月29日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09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5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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