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1与韩某、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371号
原告:李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韩某,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内蒙古古伊林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二连浩特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李某1与被告韩某、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古伊林畜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李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许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