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631号
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村。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田茂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7元,减半收取计2238.5元,由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党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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