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279号
原告: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田茂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县中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双,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收件人身份未能核实。被告公司特许经营的集中供热项目被县政府临时接管,办案人员多次到公司经营场所,均未找到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需要核实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详细情况,鉴于目前无法传唤被告到庭,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左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党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