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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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4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好,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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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号。
原告:和盼,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好、***、***、**、和盼、***与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好、***、***、**、和盼、***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和盼、***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好、***、***、**、和盼、***负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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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