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20170号
原告:北京德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甲山南区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凤,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7。
法定代表人:丁卫列。
原告北京德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德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德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