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京开北道6号电力局商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90950689D。
被执行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思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6114。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0995579160。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中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李中华、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3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00000元,缴纳执行费25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1年1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已轮候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1年3月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5月2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李中华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3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延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