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146号
申请人:***,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村基地(思贤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61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账号:13×××99),保全金额24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任丘市,保全价值150万元;位于任丘市房屋,保全价值50万元;位于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温暖小镇)联排别墅14栋01房,保全价值200万元;位于海南省保亭县城区侧,南美假日一期5栋1单元704号房屋,保全价值100万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7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账号:13×××99)240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任丘市;位于任丘市房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温暖小镇)联排别墅14栋01房(证号:琼(2018)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24076号);位于海南省保亭县城区侧,南美假日一期5栋1单元704号房屋(证号:保房权证保房字第××号)。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