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186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在:任丘市会战南道华北石油局机关小区36懂3单元302室,现住任丘市。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6114。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思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敫银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亚娇
书 记 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