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任丘市天昊燃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5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8095723291。
负责人:安峰,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任丘市天昊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思贤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28369035。
法定代表人:郭民华。
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村基地(思贤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6114。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被申请人:郭民华,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李中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郭建忠,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王竹波,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董巧运,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孙汉明,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天昊燃气有限公司、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民华、李中华、***、郭建忠、王竹波、董巧运、孙汉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天昊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限额13万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限额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郭民华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限额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中华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限额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限额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忠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财产,限额1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竹波、董巧运位于任丘市房屋,保全价值142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孙汉明位于任丘市房屋,保全价值60万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56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天昊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13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50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郭民华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50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四、对被申请人李中华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50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五、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50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六、对被申请人郭建忠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额为150万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王竹波、董巧运位于任丘市房屋。保全期限为三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孙汉明位于任丘市房屋。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纪琳杉
书 记 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