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6542号
原告:如***管道服务部,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经营者:葛晨旭,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思贤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原告如***管道服务部与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如***管道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管道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开华
书 记 员 季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