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民终2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杰,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现住任丘市。

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6114。

法定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发还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购买保全责任险费用8202.8元。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因购买保全责任险保险费8202.8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项支出系被上诉人自己因保全上诉人财产而支付的,上诉人没有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被上诉人单方采取保全措施是其为自身利益而支出的,因此该笔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利华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20万元、利息285.757万元,共计805.757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连带清偿责任。2、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8202.80元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4日,被告***、利华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其主要内容为“自2015年5月13日借到***通过本人、王喜田、邓晓斌三人账户出借给***现金520万元整,约定利率15%/年;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1日,合计利息224.98万元。经双方协商,此借款本、息作为借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15%/年;保证人利华公司自愿为以上借款和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被告***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借款本金为520万元、利息285.757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并扣除2020年9月18日被告支付的利息100万元,以后利息以本金5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另查明,原告为保全被告财产,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保全责任险,支出8202.8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原告***借款520万元、利息285.757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以本金5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对借款本息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应及时偿还原告。利华公司未明确担保方式,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险公司收取的购买保全责任险费用8202.80元,此为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依据双方约定应由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20万元、利息285.757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购买保全责任险费用8202.8元;三、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写明“保证人利华公司自愿为以上借款和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限于债务人承担的主债务责任范围,因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系上诉人的主债务范围,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葛淑红

审判员  程玉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