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30号
申请人:***,女,蒙族,1986年7月20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郭民红,女,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郭建中,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李辉,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思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61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09955791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市润来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安陵镇104国道西侧吕家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MA07LXY71。
法定代表人:刘醒。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民红、郭建忠、李辉、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沧州市润来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民红、郭建忠、李辉、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沧州市润来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函及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广明名下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廊坊市盛都时代广场第2幢1单元302号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郭民红、郭建忠、李辉、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华源能源有限公司、沧州市润来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薇